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02民初4774号
原告:驻马店飞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爱克大厦56号楼30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9GEAX7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皇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城关镇尉氏县建设路中段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9G5N1H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汝河大道与薄山路交叉口东北角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9MRG2B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双柳树镇曙光村代湾组。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1********。
第三人:***,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马谷田镇茨元村委。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7********。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飞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飞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飞瓴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飞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驻马店飞瓴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