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002民初241号
起诉人:新疆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春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坤。
2019年6月21日,本院收到新疆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新疆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原、被告2018年7月6日签订的《北屯一八八团新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整体转让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转让金21269120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项259504.02元;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12691元;5、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新城房地产公司2019年5月至6月员工工资费用共计71073.88元,以上共计21812388.9元;6、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2月22日,被告通过第十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发布《第十师一八八团新城建筑公司、新城房地产公司、劳务公司公开挂牌转让公告》,被告将持有的新城建筑公司、新城房产公司、劳务公司股权公开挂牌转让。2018年4月12日,原告通过竞拍方式以1990万元取得上述公司股权。2018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累计缴纳转让款2151.912万元,并于2018年7月6日签署了《北屯一八八团新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整体转让合同》;在实际交接过程中原告发现发布公告时新城建筑公司的水利、钢构三级资质证书造假,被告实际情况与其公告所称严重不符,存在重大欺诈行为,被告虚假编造资质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对水利水电项目进行招投标,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另新城房产公司所建房产项目存在部分未缴纳税费、规费、前期手续不全等情况,致使无法办理房产证,目前导致购房业主群诉,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而被告并未告知以上事实,致使原告损失巨大。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新疆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系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的地点为第十师一八八团,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签订地不属于我院辖区。另原告的主张涉及兵团改革内容,亦不属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疆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淑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媛
书记员徐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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