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002民初240号
起诉人:新疆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春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坤。
2019年6月21日,本院收到新疆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新疆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原、被告2018年7月19日签订的《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转让金15540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项256126.28元;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27000元;5、已付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职工工资1070360.62元,以上共计17093486.9元;6、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2月14日,被告通过第十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第十师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70%股权公开挂牌转让公告》,被告将持有的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70%股权公开挂牌转让。2018年4月16日原告通过竞拍,以成交价2270万元取得以上公司股权。2018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累计缴纳转让款1554万元,并与2018年7月19日签署了《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市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在实际交接过程中原告发现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水电二级资质为造假资质证书,导致原告无法对水利水电项目进行招投标;阿勒泰市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建设商混站存在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无任何前期建设手续、无生产资质,致使该商混站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挂牌转让公告中对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公司和阿勒泰市欣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估的报告中存在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评估价虚高;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因被告拖欠税款,导致阿勒泰市兴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原告接手后始终无法正常经营;因被告经营时存在诸多债务,导致诉讼不断,账户查封,原告因此垫付256126.28元;因为无法获取公司相应财物报表、在建工程、续建工程、债权债务等详细数据,目前被告也未进行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更多损失,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新疆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北屯***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系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的地点为新疆北屯市,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签订地不属于我院辖区。另原告的主张涉及兵团改革内容,亦不属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疆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淑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媛
书记员徐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