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邑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邑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民终2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站前大道与站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邑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12幢1层B区13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邑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3)皖188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774元,减半收取98387元,由上诉人广德绿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