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11民初86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上海豫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大东路1318号1幢6层A区6042室。
法定代表人:文向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东路5G产业园孵化楼二楼智创中心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豫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