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7246号
原告:上海启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3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韩维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0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孟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飞,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启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上海启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启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启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启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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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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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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