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7244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孟艳,职务不详。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2020年12月1日,上***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雁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敏芳
书 记 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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