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展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谢莲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南芳,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展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上海展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展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展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