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执4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华汉,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仁森,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2131.1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316元;缴纳申请执行费323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但其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承诺每销售一吨煤提取30元支付至本院,由本院按申请执行标的额所占比例分配支付给各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每六个月制作分配方案分配一次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的处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