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民初2531号之一
原告:北京亚华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雨婷,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在长沙高新开发区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住所地在河**省封丘县县,系长***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亚华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长***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双方在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现该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高新开发区,属长沙市岳麓区管辖范围,故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被告长***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奕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