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执208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外环西路中段(北关工业园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吉兴,职务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5日,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标的额为5967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工商、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查询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土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以上情况的同时告知其可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兆全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法直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