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亮城丽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保定市亮城丽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民初3415号
原告:***,女,194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告:保定市亮城丽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小边坨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827682274。
法定代表人:冯世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宏,北京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亮城丽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寇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