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914号
原告:上***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2888号16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回避申请,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本诉/反诉,代为就被告的反诉进行答辩,进行和解/调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天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动力创新园动力谷6期F22栋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上***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4元,减半收取1732元,由原告上***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董星
书 记 员 朱 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