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227民初46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覃某,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覃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同年3月24日,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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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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