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覃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227民初46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覃某,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覃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同年3月24日,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