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599号
原告:广西东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
原告广西东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西东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东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西东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下受理费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广西东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麦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