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东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599号 原告:广西东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 原告广西东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西东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东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西东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下受理费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广西东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麦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