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破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永伟。
委托代理人:汤志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
管理人: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了申请人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七位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七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剑峰
审 判 员 童 磊
审 判 员 张晴莎
法官助理 祁昌玲
书 记 员 李正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