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石首市天鹅洲生态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081民初2511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天鹅洲生态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天鹅洲。
负责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创业孵化中心办公楼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石首市天鹅洲生态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第三人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2025年4月29日,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签署《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14.18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