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5010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010819619。 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029577P,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 原告***与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