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232民初265号
原告:武某某,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若尔盖县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若尔盖县。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武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