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武某某与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232民初265号 原告:武某某,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若尔盖县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若尔盖县。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武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