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22民初392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与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后重新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