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濉溪县刘桥镇刘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21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镇刘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濉溪县刘桥镇刘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镇刘桥村村民委员会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镇刘桥村村民委员会收入1099329.6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