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濉溪县刘桥镇刘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21执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镇刘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濉溪县刘桥镇刘桥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濉溪县刘桥镇刘桥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工程款1099329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本院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扣留濉溪县刘桥镇刘桥村村民委员会的收入并要求相关支付单位进行了协助,未发现有其他适宜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濉溪县刘桥镇刘桥村村民委员会有适宜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