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116执9390号
申请执行人宝亨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华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绿城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亨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绿城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绿城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安颐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4)陕01民终191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相关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票据款11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55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从被执行人武汉华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扣划回执行案款1190000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后,本院又于2024年11月16日将剩余执行案款75044元及执行费用14956元从被执行人武汉华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28日办理剩余案款75044元的领款手续后,上述款项现已发放。此外,执行费用14956元已转账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过渡户账户中。综上,现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116执9390号执行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于2024年11月28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