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27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翰丹,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倬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路38号大学科技园孵化器1号楼1107-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83558152P。
法定代表人:金荣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长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倬屹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收到被告浙江倬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定作款35000元为由,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雯思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董温毓
代书记员 余蓓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