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倬屹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倬屹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87号之二
原告:浙江倬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路38号大学科技园孵化器1号楼1107-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83558152P。
法定代表人:金荣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长江、张旭晔,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倬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倬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2321元,由原告浙江倬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新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邱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