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保1208号
申请人深圳市光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金港科技园B栋第四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4824X5。
法定代表人叶浩文。
委托代理人邱光富,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温州倬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路38号大学科技园孵化器1号楼1107-1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83558152P。
法定代表人金荣银。
关于上述申请人深圳市光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温州倬屹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9377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温州倬屹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3937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