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德旭船舶有限公司

威某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某某船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2725号 申请执行人威***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威***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船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照申请执行人延期期限履行余下款项,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晓 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苘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