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2725号
申请执行人威***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威***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船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照申请执行人延期期限履行余下款项,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晓 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苘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