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德旭船舶有限公司

威某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某某船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2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路4号。 被执行人威***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范家埠。 申请执行人威***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船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02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威***船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