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辽07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伟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麻油地东安街45号G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解放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伟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辽07执121号案件执行完毕,终结(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02号裁决书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