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791民初388号
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6832603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朗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安宜镇民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68656576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扬州朗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朗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中价值3,525,551.37元部分,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朗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25,551.37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中价值3,525,551.37元部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