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辖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第三人:上海卫诚企业征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1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原告主张的撤销权系针对股权转让法律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债务人)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为原告诉称的债务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章晓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