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4343号
原告:***,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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