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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某、绍兴市某某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1919号 原告:平某某。 被告:绍兴市某某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平某某与被告绍兴市某某分包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平某某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23元,减半收取23711.5元,由原告平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