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1919号
原告:平某某。
被告:绍兴市某某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平某某与被告绍兴市某某分包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平某某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23元,减半收取23711.5元,由原告平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