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799号
原告:****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振兴路221号1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