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执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嘉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河中路26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KFBGX2C。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12526377K。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柘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仲裁委员会(2023)绍仲字第1132号裁决书,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嘉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本案在仲裁过程中,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5日以(2024)浙0602执保780号冻结了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营业部3300165353505001035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4,969.82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4月28日申请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营业部3300165353505001035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4,969.82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