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952号
原告:***,男,200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宇,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精雕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万河路与永兴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蔚飞,董事长。
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宋良,董事长。
被告:应浪涛,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严建华,男,身份不详。
第三人:黄锐,男,身份不详。
原告***与被告天津精雕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严建华,第三人黄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精雕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等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全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晓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