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精雕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95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宇,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精雕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万河路与永兴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蔚飞。
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宋良。
被告:应某某,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严某某,男,住天津市北辰区。
第三人:黄某,男,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精雕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某某及第三人严某某、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尼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