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4民初14306号
原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陈某,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陈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