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82民初2502号 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2025年3月18日,本院依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25)浙0382民初25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XXXX号某某某某大厦12、13幢101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浙(2022)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查封金额以4625068.34元为限。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分别于2025年4月8日、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5年4月8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098251.84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其中以1535626.08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8日起算,以1175944.92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8日起算,以1586680.84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日起算,均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暂算至2024年12月31日为526816.5元);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原告就本案项目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13#楼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4098251.8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0日,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签订《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暖通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某置业将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暖通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期分别作了如下约定:承包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某某某某项目地下室负一层、负二层及酒店、loft公寓消防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消防工程+暖通空调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1日,完工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根据合同第十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约定,每月25日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和甲方签认后20天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消防工程通过消防专项验收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88%;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15天内移交完整工程资料经现场监理及甲方确认,移交物业后,并办理结算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支付到结算总价款的97%;余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自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满2年后一个月内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21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某某置业就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一层商铺空调施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总价为592048.3元,合同第3.4条约定自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每个月支付至本月完成工程量产值的80%,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结算办理后付至结算价的97%,留取结算总价的3%为保修金质保期两年。其后,原被告就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酒店后勤区消防暖通工程二次改造施工再次签署《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总价为1581704元,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留取合同总价的3%为保修金,质保期两年。2021年5月31日,某某某某项目地下室负一层、负二层及酒店、loft公寓消防工程、12#楼一层商铺空调施工以及酒店后勤区消防暖通工程二次改造施工工程竣工,并于2021年6月8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21年5月12日温州安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2021年6月7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上述工程消防验收均已合格。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已满两年,上述工程质量保修金已到期。2023年7月10日,被告委托浙江浦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造价进行审定,经审上述工程造价为39198164元。被告已支付36486593元,尚欠工程款2711571元。2023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就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达成《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协议书》,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为1586680元,全部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已完成量的88%;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工程结算有关资料双方确认、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两年后无息付清。2023年5月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某某区域消防工程总造价为1586680.84元。2023年5月30日,原告就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向被告发送竣工结算书,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但被告迟迟未就该部分工程作最终结算。案涉工程的总工程款为40784844.84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6686593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98251.8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原告有权就案涉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综上,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后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187699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其中以1535626.08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8日起算,以1175944.92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8日起算,以1676128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日起算,均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暂算至2024年12月31日为532459.215元);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原告就本案项目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13#楼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4187699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5543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件立案后,法院组织鉴定机构就原告施工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工程量及工程总价进行鉴定。经鉴定,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造价为1676128元,即案涉工程总工程款为40874292元,被告已付款36686593元,尚欠工程款4187699元。 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0日,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双方签订了《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暖通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暖通消防工程2、工程地点:乐清总部经济园旁3、工程内容:(1)工程概况: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其中1-16层为某某酒店,17-40层为loft公寓,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3万㎡。……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本次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某某某某项目地下室负一层、负二层及酒店、loft公寓消防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消防工程+暖通空调工程(其中制冷机组及其冷源群控系统和冷却塔为甲供)……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的工程承包方式。……第五条: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两年,自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第六条:合同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2020年4月1日(如有变化以开工令通知为准);完工日期:2020年9月30日,绝对工期182日历天,开工日期已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开工令为准。……第十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3、每月25日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和甲方签认后20天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4、消防工程通过消防专项验收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88%;5、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15天内移交完整工程资料经现场监理及甲方确认,移交物业后,并办理结算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支付到结算总价款的97%(乙方需提供决算价100%发票)。6、余结算价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自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满2年后一个月内返还扣除相应责任款外的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7、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每期)付款前,乙方应提前20日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可进项抵扣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未能提供前述符合要求的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暂停支付任何款项,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完成结算并付款至合同结算价的9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结算总价100%的符合前述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后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将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一层商铺空调施工工程、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酒店后勤区消防暖通工程二次改造施工工程以及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2021年5月31日,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地下室负一层、负二层及酒店、loft公寓消防工程、12#楼一层商铺空调施工以及酒店后勤区消防暖通工程二次改造施工工程竣工,并于2021年6月8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其中,2021年5月12日温州安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2021年6月7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上述工程消防验收均已合格)。 2021年9月6日,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双方补签了《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暖通消防工程(补充协议一)》,约定:……一、工程内容: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一层商铺空调施工,具体工作内容详见附件清单。二、工程承包方式承包人按发包人审定的图纸及效果要求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效果、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验收、包材料二次搬运费、包措施费用、包垃圾清理及外运、包市场风险、包利润、包所有费税的方式承包。三、合同价款及支付……3.1本协议含税总价¥592048.3元……3.4工程支付:合同签订15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每个月支付至本月完成工程量产值的80%(须扣除预付款比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结算办理后付至结算价的97%(此时须提供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留取结算总价的3%为保修金,质保期两年。…… 后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双方补签了《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暖通消防工程(补充协议二)》,约定:……一、工程内容: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酒店后勤区消防暖通工程二次改造施工,具体工作内容详附件清单。二、工程承包方式承包人按发包人审定的图纸及效果要求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效果、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验收、包材料二次搬运费、包措施费用、包垃圾清理及外运、包市场风险、包利润、包所有费税的方式承包。三、合同价款及支付……3.1本协议含税总价¥1581704元……3.4工程款支付: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此时须提供合同价款的全额发票),留取合同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质保期两年。…… 2023年1月9日,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双方补签了《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协议书》,约定:……一、承包内容: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具体工作内容详附件。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组织措施、包技术措施(脚手架等)、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协调各类外部关系、包验收合格、包市场风险、包税金。……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1586680元)……4.3.2、全部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已完成量的88%;4.3.4工程结算款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工程结算有关资料双方确认、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此时需提供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留3%自以为质量保修金。4.3.5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3%,竣工验收两年后无息付清;…… 2023年4月间,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23年5月30日,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向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发送竣工结算书。 2023年7月10日,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浦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暖通消防工程造价进行审定。 2024年8月26日,浙江浦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浙浦发咨【2024】093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经审定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暖通消防工程造价为39198164元。 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已陆续支付给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668659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委托浙江立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2025年9月23日,浙江立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浙江立创价鉴[2025]X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项目工程造价确定性鉴定意见为1676128元。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出司法鉴定费1554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暖通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暖通消防工程(补充协议一)》《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暖通消防工程(补充协议二)》《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暖通消防工程造价为39198164元,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造价经司法鉴定为1676128元,合计40874292元,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6686593元,尚欠工程款4187699元未付。案涉工程两年质保期已届满,故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余欠工程款4187699元。 对于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均约定了原告需向被告提供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而原告并未依约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故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行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187699元; 二、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187699元款项对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乐清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暖通消防工程、乐清某某某某中心项目12#楼某某区域消防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所得款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2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60元,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302元;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15543元,均由被告乐清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