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1民初10541号
原告: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