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1民初12276号
原告:赵某,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2。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赵某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后),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