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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某公司、浙江诸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6274号 原告:特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特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特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特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