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丰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齐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1财保1021号
申请人:山东齐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兰兰,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沂南县振兴路东首。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责任保险3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万元。
申请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久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戚强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