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民初4572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伦,沂南青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齐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振兴路东首移动公司对过。
法定代表人:马兰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齐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丰新能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通知,***拒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庆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闫晓晓
书记员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