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卓开元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3财保1116号 申请人:青岛金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660号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365515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卓开元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1号2号楼1单元1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UE3GA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青岛金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卓开元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青岛金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人***名下鲁UV××**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卓开元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名下鲁UV××**号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