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4785号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660号6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堂正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山路117幢100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堂正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电话询问原告代理人,代理人称该案系重复立案,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