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0316号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黄河西路660号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3655155D。
法定代表人:薛太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玲,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燕,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58659A。
法定代表人:张世本,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地址查找,但未能查找到。在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情况下,本院书面告知原告,可以以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来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但原告未按通知指定期间缴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亦未按通知指定期间缴纳公告费,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交12323元,全额退还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魏 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