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启恒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长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终4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生,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4219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2民初7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