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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82民初3417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系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5日立案。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