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82民初3417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系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5日立案。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