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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台州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02民初689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